8月24日提交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询意见,历时一个月。希望之声电台约请大陆前法官李天都,就具有强烈争议的涉及"秘密逮捕"的新增条款发表评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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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刀霍霍向异己
作者:李天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该在执行拘留、逮捕和在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但是,“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旨在规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这次修改赋予了公安机关非常大的权限,也就是说,在任何案件中只要有“无法通知”的理由,或者是对“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都可以秘密把人带走,使他们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明眼人立即看出:如果这些条款获得通过,警察可秘密拘留、逮捕乃至关押公民(法律上叫指定场所监视居住,说白了就是把人弄到一个宾馆的房间由武警日夜陪伴)而不必通知家属,那么这个国家就会完全蜕变为一个警察国家。许多罪恶,将在公、检、法“依法办案”的名义下变成合法。
关于中国的公、检、法办理“无法通知”案件,我们举一个法院的例子。 众所周知,结婚登记是必须本人亲自到场方可办理的,离婚亦然。那么,到法院离婚也必须本人亲自到场才可开庭。如果被告不到场怎么办呢?法律提供了一个办法,在报纸上打广告,叫公告送达。有人想要合法的拿到离婚判决书,又不想让对方分到财产,于是找法官朋友想办法。法官朋友就会说,这事好办,你就说找不到对方,我们就视为无法通知,在《人民法院报》上打个公告通知对方某日到法院开庭,对方肯定看不到《人民法院报》,然后我们就缺席开庭,按照你的要求发个判决书就行了。于是,拿到判决书的一方,即可以合法的占有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还可以拿着离婚判决书另觅新欢。而那个“无法通知”的一方,其实就住在同一个城市,竟然不知道自己早已“被离婚”了。多么高明的“无法通知”啊!这只是最简单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警察要想“无法通知”,这太简单了,只要说找不到家属即可。如果家属说,我每天都到派出所找你们,警察就会问,你有证据吗?
至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在近些年来,早已被中国的国安、公安系统广泛应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总称,其中一共涉及12个罪名,诸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这其中最经常被应用的罪名是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中国的法律,存在着众多的似是而非和模糊地带。什么是似是而非?我们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七十三条来举例。该条款最后说,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乍看起来,公安机关是有检察院监督的,不会乱来。但实际上根本没有任何监督,因为没有任何可操作的监督程序。公安局绝不会同意每一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都报请检察院批准,因为并没有这样的程序规定,所以检察院也就无从得知,无从得知怎么能监督呢?而且公安局也绝不会把这个权利拱手交给检察院的。在中国,权利,意味着金钱,意味着一切。所以这种所谓监督,就是一句空话。什么是模糊地带?比如说,什么是“煽动”,这里有极大的伸缩性和随机性,一句话可以是煽动,一篇文章也可以是煽动,一切揭露现实的真相和正当的评论都可以成为“煽动”,因为 解释权在执法者那里。另外,我们看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八条,它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家肯定以为六个月就到头了,其实也有可能是十二个月。到时候警察就会告诉你,一个罪名监视居住六个月,但你是两个罪名。在实际办案中,公安局要是没达到目的,他们会给你换一个或者加一个罪名,说是办案中发现了新罪,比如把颠覆国家政权罪,换上或加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是又可以继续关押。中国法律里面的猫腻多着呢!
中共窃国以来,对中国社会的全面破坏,对人民财产的疯狂掠夺,现已到了民怨沸腾、一触即发的程度,面对前赴后继的民主人士、反腐人士、信仰人士、维权人士、网络异议人士、自由知识份子口诛笔伐和人民越来越多的觉醒,坐在火山口上的中共,已经是四面楚歌。但他们还在死保他们掌握的国家权力,竭尽全力维护他们这个集团的既得利益。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不惜使用暴力镇压、舆论欺骗等各种办法迫害和镇压所有的异议人士。但是,最具有欺骗性的、冠冕堂皇的手段,当属所谓的“依法办案”。
在二零一零年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对中共严重的人权侵犯的指控构成了报告一个重要部份。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诺瓦克先生(Manfred Nowak)在报告中写道:“在我遇到的例子中,中国当局拥有最制度化的方法来打压异议人士。政治异议人士和人权捍卫者、疑有分离主义倾向的少数民族(尤其是西藏人和维吾尔人),以及信仰团体,如法轮功,经常被指控犯有政治罪,如通过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或非法提供境外个人国家机密罪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
诺瓦克先生的看法确实一针见血。用制度化的方法来打压异议人士,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又一体现。中共对异己分子的种种迫害,这是他们维护自己独裁统治的一种必然。在中国,从小学到博士的政治课本都写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谁是统治阶级?中共嘛!既然法律是它的工具,那就是想怎样用就怎样用。
通过刑法,他们制定了 “危害国家安全罪”,足以指控任何异己分子的“不轨”行为,并将其送进监狱。比如:
一些人想组建“中国民主党”,则公安部出具了《中华人民公和国公安部确认“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的说明》,认定:“中国民主党”于 1998年6月成立,在国内外设有分支机构,该组织敌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公安部认定“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据此,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各省的法院纷纷下判决,刘贤斌判刑十三年,胡明军判刑十一年,王森判刑十年,王文江判刑四年,秦永敏判刑二年。
知名记者姜维平在香港报刊发表了揭露辽宁省地方官员贪腐案件,2001年就被以 “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两项罪名判刑八年,后来在国际舆论压力下改为六年。2009年才得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妻女团聚。
四川谭作人因为揭露地震灾区豆腐渣工程,2010年被成都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五年。
除了冠冕堂皇的用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将人入罪外,中共还有一个劳动教养的法宝。通过《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他们有个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公安局可以用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名义,不经任何审判就将无辜的人送进劳动教养院。在过去的十年,数以十万计的法轮功修炼者被关进了劳动教养院,数以千计的地下教会信徒也遭此厄运,还有那些冤沉海底的上访人员也被强行教养。
通过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变相拦截了律师的法律援助之手。《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也就是说,当律师在法庭上为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当事人辩护时,他的辩护也将可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有此规定,使得律师人人自危,不敢为那些被冠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辩护。
现在,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谁要是有了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疑,既不需要判决书,也不需要劳动教养决定书,只需要宾馆之类的“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即可,连家属都不知道自己的亲人哪去了。大大方便了公安机关“办案”,为了得到他们需要的东西,在那里,既可以精神上的威胁利诱、也可以肉体上的酷刑折磨,总之,在高智晟身上发生的一切 都可以发生。
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可以实现很多邪恶的目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如果通过,等于一把更锋利的刀出鞘了——刀尖指向中共眼中的异己们。
关注中国法治的人终将可以看到,这一切罪恶的根源不被消除,只在法律范围内的抗争是毫无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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